“情绪不稳、疑人害己”,再加上其他医院的诊断证明,妻子找人将丈夫送入精神病院;然而,丈夫出院后,将妻子也送进了精神病院。双方都认为对方有病,各执一词,都要为自己“被精神病”的“惨痛经历”讨个说法,也都认为对方的强行送医涉嫌非法拘禁。
那么,这对夫妻究竟谁有病?还是双方都将精神病院当作合法拘禁场所,以达到报复对方的目的?
丈夫控诉被妻子强送到精神病院
6月中旬的西安,有时高温灼人有时阴雨绵绵,忽冷忽热,天气暴躁。 “她把我在精神病医院关了80天”,6月16日,渊强(化名)自称他遭遇妻子的非法拘禁。 渊强和妻子开了一家公司,育有一儿一女。渊强认为,自己被送进精神病院,妻子是早有铺垫的。“从2021年开始,我们吵架变得频繁,她说我情绪不稳,是不是工作压力大等,建议我去医院看看。”家人说得多了,渊强也就重视了,他先后去过多家医院看过。有时是自己去的,有时是家人陪着去医院看的,吃过一些药,当时他觉得这是家人对他的关心。 2022年10月10日傍晚6时30分,渊强称他遭遇了人生中最黑暗的时刻:“我下班刚走出公司楼门口,突然冲上来5名陌生壮汉,把我架到一辆越野车上,用我的帽子堵住我的嘴,击打我的头部、胸部,并用膝盖压在我胸口上使我不能动弹。同时还抢走了我的手机、车钥匙、、电脑等。” 渊强说,车子行驶约半个小时后,他被带到了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三级甲等精神病专科医院),之后被绑到医院的担架上、推进有三道铁门的病房,医院的人强迫他换上病号服。“1个小时后,我在病房里见到妻子,我才明白,这一切是她早有预谋的。”渊强说,他怀疑妻子有外遇,女人变心才会如此狠心。
入院80天想见儿子和母亲未果
让渊强不解的是,在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住院的80天里,他想见的人医院从未让见过。“我从被强行送进的第一时间,就提出要见母亲和儿子,医院让我给母亲和儿子打了电话,但始终未让见面,理由是因为疫情管控。可我妻子带来的朋友,却能见我,并劝我,让我承认自己有病,安心治疗。”
病历显示两家医院确诊男方有精神疾病
出院后前往北京检查精神正常
妻子委屈丈夫出院后将我强送精神病院
妻子亲属报警寻人丈夫谎称带她在上海看病
她出院后控告医院非法拘禁
出院后检查“存在重度焦虑倾向”
两家医院均认为自己收治患者没问题
卫健部门经调查两家医院收治流程规范
精神科资深医生若诊断不明确是不能用药的
律师观点
关于监护人:“夫妻双方是彼此的监护人”这是对法律的误读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房立刚认为,法律对于成年人设立监护人有严格的规定,须经人民法院特别程序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为其设立监护人。也就是说,正常人是没有所谓的监护人的。很多人想当然地认为夫或妻一方是另一方的监护人,这是对法律的误读。 夫妻任何一方,既不能未经法院认定,也不能在没有出现法定的伤害他人的情形下,就擅自以监护人的名义将对方送往精神病院强制其住院治疗。 医疗机构也不能未经严格审查监护人资格以及进行严谨的精神疾病诊断,特别是不遵守法律关于收院治疗的程序规定和实体规定,未严格审查是否有“伤害他人”的情形,就依据夫妻一方的说辞直接对另一方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住院治疗措施。 如果发生擅自强制住院的情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该医疗机构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医疗机构也应当为其违法的医疗过错行为给患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特别是相关人员对不符合住院治疗情形的患者或者正常人实施强制住院的,还应当承担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责任。 房立刚介绍,成年人是否需要监护人,首先要认定该成年人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关于收治:医疗机构未按诊断规范诊断的对患者造成的损害需担责
《精神卫生法》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亲属在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应当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并及时出具诊断结论。这里只是说到诊断,而是否强制住院,法律很明确的一个原则是:即“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采取自愿原则。” 其中分为: 1.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险的,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2.精神障碍患者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再次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表明,不能确定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者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得对其实施住院治疗。再次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表明,精神障碍患者有上述情形的,其监护人应当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房立刚说,基于上述规定,本案夫妻双方均将对方送进医疗机构强行住院治疗,都违反了住院治疗自愿性原则的规定。 医疗机构除了需要家属提供既往病史病历及打架毁坏物品的视频等收治条件,医疗机构有没有听取患者本人的意见,如若无视患者本人的异议,未告知患者在诊断过程中享有再次诊断和鉴定的权利,直接对其采取了住院治疗措施,违反了诊断程序,严重损害了患者或者正常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了对患者进行住院治疗需要经过监护人的同意,不代表监护人就有权力将患者随意放入医疗机构进行强制住院治疗。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若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规定的诊断程序,所作出的住院治疗诊断依据并不充分,在医疗机构强制住院治疗期间,给患者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而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损害明显存在过错,应对患者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自由:医师剥夺患者或者正常人的人身自由涉嫌非法拘禁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若医疗机构的诊断医师未按照法律规定的诊断程序和收治标准就轻易将人关入精神病医院,损害了患者甚或正常人的合法权益,明知擅自强制住院治疗的措施,有非法剥夺了他人人身自由的可能,对不符合强制住院条件的人,仍采取追求或者放任的心态进行强制住院,具有非法拘禁犯罪的主观故意。
校对|孙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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