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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税费优惠政策调整,在支持消费提振信心方面,有关购房环节税费优惠多达19条。
1.个人销售住房减免增值税2.个人转让自用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3.职工取得单位低价售房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4.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免征印花税5.个人销售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6.个人购买安置住房免征印花税7.个人购买安置住房减征契税8.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改造安置住房减免契税9.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减征契税10.个人购买经济适用房减半征收契税11.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12.居民换购住房退还个人所得税13.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征收个人所得税14.个人租赁住房免征印花税15.个人出租住房减征增值税16.个人出租住房减征房产税17.个人出租住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8.企事业单位等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减征房产税
19.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减征增值税以交易环节个人所得税为例,此前,个人转让家庭唯一住房,只有持有该住房满5年,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房子满2年情况下,只能免增值税,仍需承担个人所得税;如果是非普通住房,不管是满2年还是满5年,都会产生增值税。
此次政策规定,个人销售住房减免增值税,个人转让自用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以一套300万元住房测算,个人所得税(按1%税率)和增值税(按5%税率)预计可减免18万元,这无疑是实实在在的大利好。在缴纳契税方面,此前征税要求是“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这次政策优惠为“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减征契税”。“此次住房消费交易供给领域的税收优惠力度较大,尽管有的在此前已经发布实施,但此次覆盖范围更广。在市场预期较弱、购买力下降的背景下,此次税费降成本,目的是降低住房交易和循环的成本,有利于提振购房的信心。”广东省城乡规划院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解读道。值得注意的是,在公共住房、城乡融合区域住房改造方面,此次降税费改革力度也很大。在促进城乡住房发展税费优惠方面,有关在扶贫搬迁安置、公共住房筹集建设方面的减税利好多达24条:
1.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取得安置住房免征契税2.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取得建设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3.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免征印花税4.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购置安置房源免征契税、印花税6.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7.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8.改造安置住房免征相关印花税9.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免征土地增值税10.经营管理单位回购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免征契税11.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2.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相关印花税13.转让旧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免征土地增值税14.回购经济适用住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免征契税15.公租房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16.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按照公益性捐赠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17.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按照公益性捐赠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18.公租房免征房产税19.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20.公租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1.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相关印花税22.签订公租房租赁协议免征印花税23.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免征土地增值税24.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
“这些税收优惠主要是驱动新市民、年轻人、外来人员融入城市,享受城市公共服务,提振他们的消费潜力,这是我国未来房地产和住房可持续发展的潜力。”李宇嘉表示。
易居智库研究总监严跃进认为,部分政策还有进一步调整优化空间,并可以和各地住房刺激政策更好结合,以进一步刺激住房消费需求。他建议,各地客观科学准确理解此类政策,积极把此类既有政策效应发挥好,更好地把降低购房和售房成本等工作推进下去,发挥好税费政策激活住房消费需求的作用。
值班编委:苏志勇
审读:戴士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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