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后社保抚恤金标准「」

死亡后社保抚恤金标准

一、河北省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是怎么规定的?

    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无论是否有供养直系亲属,均发给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人员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计发1个月去世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
    具体如下:
    根据《关于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统筹单位:
    经省政府批准,决定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丧葬补助金标准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补助金标准按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两个月发放。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不含离休人员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的老工人)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本人生前两个月基本养老金。
    其中,本人生前两个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两个月平均养老金的,按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两个月发放。
    二、调整遗属抚恤金标准
    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无论是否有供养直系亲属,均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人员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计发1个月去世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但最多不超过20个月。
    扩展资料
    领取死亡抚恤金需要的资料及手续:
    1、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由申报单位携带退休人员审批表、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证明死亡材料,自由职业者及灵活就业人员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申报,下岗失业人员由保管档案的单位负责填报。
    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再到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2、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条件因病非因公死亡人员由档案保管单位、人事代理机构携带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证明死亡的材料及实际缴费对账单;
    自由职业者及灵活就业人员死亡由其继承人携带去世人员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证明死亡的材料及实际缴费对账单。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再到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3、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期间,已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死亡减少的退休退职人员,涉及到补差额款,由原办理死亡减少单位携带退休审批表、企业职工遗属抚恤救济待遇审批表原件和复印件、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算后再到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4、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期间已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结清的参保单位在职死亡人员,申报单位必须携带去世人员档案,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证明死亡的材料;
    灵活就业参保死亡结清人员由继承人携带去世人员档案,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证明死亡的材料。
    5、退休、退职人员去世后,其原领取养老金存折(卡)家属未销户的,丧葬抚恤费按照原渠道划入原存折(卡中);
    退休、退职人员去世后,其原领取养老金存折(卡)家属已销户的,以及在职人员死亡的其继承人必须经公证部门公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留存公证书原件、公证后的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在指定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信息,通过银行代发机构划入继承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内。
    6、市属及县区企业死亡人员首先由经办机构初审复核后,到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参考资料: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二、河北省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是怎么规定的?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不含离休人员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的老工人)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本人生前两个月基本养老金。
    其中,本人生前两个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去世时上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两个月平均养老金的,按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两个月发放。
    关于遗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为: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无论是否有供养直系亲属,均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人员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计发1个月去世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但最多不超过20个月。
    扩展资料: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43号)等文件规定,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纳入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和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三、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及以上,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累计12个月为1年。
    四、2014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退休的参保人员(即“新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即: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计算到月,保留两位小数。下同)×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本人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实际平均缴费指数;
    实际平均缴费指数=(Xn/Cn-1+Xn-1/Cn-2+……+X2015/C2014+X2014/C2013)/N实缴。其中:
    Xn、Xn-1、…X2014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2014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Cn-1、Cn-2、…C2013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个人账户计发月数(见附表)。
    五、2014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即“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本人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指数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和工作年限经测算确定后,另行通知。
    实际平均缴费指数与新人实际平均缴费指数计算办法相同。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与“新人”办法相同。
    (三)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月)×1.3%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三、河北省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是怎么规定的?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不含离休人员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的老工人)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本人生前两个月基本养老金。其中,本人生前两个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去世时上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两个月平均养老金的,按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两个月发放。
    关于遗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为: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无论是否有供养直系亲属,均发给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人员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计发1个月去世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但最多不超过20个月。
    具体可百度:《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字[2012]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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