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单方修改员工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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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沈某入职某食品公司担任仓库管理员,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9月,该食品公司未经职代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便下发了《关于调整<员工手册>中员工工作时间的通知》,将每周工作5天调整为每周工作6天,并要求全体员工在通知上签字确认。沈某认为该通知侵犯了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拒绝签字。后食品公司以沈某不服从公司管理、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沈某遂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案件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制定或修改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必须依法按照上述规定的民主程序进行。本案中,食品公司单方将员工工作时间由5天变更为6天,涉及劳动者的作息时间安排,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应当通过民主程序确定的情形,如未履行民主程序,单方变更后的条款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依据。最终,仲裁委支持了沈某关于赔偿金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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