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全国节能宣传周-税收优惠助力绿色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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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7月10-16日是

   第33个全国节能宣传周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税收里有哪些“绿色政策”

   与我们一同守候美好家园吧!

   新能源汽车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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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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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新能源汽车的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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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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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的,列入《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属于符合免税条件的新能源汽车。2022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可继续适用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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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27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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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能源车船

   免征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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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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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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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2.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2)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具体标准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附件4《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同时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2年第2号)对财税〔2018〕74号文中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调整的有关技术要求;

   (3)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具体标准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附件5《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目录》;

   (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具体要求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附件6《新能源汽车企业要求》。

3.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船舶应符合以下标准:

   船舶的主推进动力装置为纯天然气发动机。发动机采用微量柴油引燃方式且引燃油热值占全部燃料总热值的比例不超过5%的,视同纯天然气发动机。

   4.符合上述标准的节能、新能源汽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不定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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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四条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第二条、附件4、附件5、附件6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2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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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节能汽车

   减半征收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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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节能汽车的车船税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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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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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乘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用车);

   (2)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要求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附件1《节能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同时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2年第2号)附件1《节能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相关要求。

   2.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商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轻型和重型商用车);

   (2)燃用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标准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附件2《节能轻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附件3《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同时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2年第2号)附件2《节能轻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附件3《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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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四条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第一条、附件1、附件2、附件3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2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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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编:陶紫伟

   编审:赵锦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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