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一部”出台意见,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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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

   依照《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侮辱、诽谤犯罪行为,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网络暴力行为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意见》要求,准确适用法律针对网络暴力的不同行为方式分别以诽诱罪、侮辱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定罪处罚。

   《意见》指出基于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等目的利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等推送、传播有关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信息符合刑法规定的,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

   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所发现的有关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符合刑法规定的,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意见》要求,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应当体现从严惩治精神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要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恶意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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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网络暴力违法犯罪

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的;

   组织“水军”、“打手”或者其他人员实施的;

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

   利用“深度合成”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布违法信息的;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的。

   主编:张彦冰

   二审:王媛媛

   三审:郁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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