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案件的处理,一般是可以由双方协商来进行认定,如果可以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就行,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申请仲裁调解或者起诉到法院来进行判决处理,具体情况结合实际的纠纷原因和后果来进行认定。
一、 经济纠纷案件怎么处理?
1、一般都是先行调解,即买卖双方在发生经济纠纷后,心平气和坐下来协商处理,违约一方当事人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让对方弄清是非曲直,能够理解自已违约的原因。必要时,双方各自作出一定让步,最后达成和解,消除分歧。
2、如调解不成,再仲裁。这种方式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或者在纠纷发生之后,双方指定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3、如无法仲裁,也可以走司法途径。当事人起草好起诉状、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起诉立案。
二、经济诉讼的主体
1、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经济诉讼中,它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并履行相应的职责。作为案件的审判者,人民法院在经济诉讼中既是诉讼的参加者,也是诉讼的组织者和指挥者,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审判权,使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活动,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所以,人民法院在经济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对经济纠纷案件的解决起着决定性作用。
2、诉讼当事人
经济诉讼的当事人,是指因经济权益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当事人主要有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原告,是指因自己的经济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经济权益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被告,是指被诉称侵害了原告合法经济权益或与原告发生经济权益争议而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即原、被告所争议的经济实体权利,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人。第三人可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两种。当事人作为经济诉讼的主体,其诉讼行为对经济诉讼有重大影响。
3、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诉讼代理权,以被代理的当事人的名义进行经济诉讼的人。
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是为了维护被代理的当事人的利益。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所为的诉讼行为,视为当事人的行为,对被代理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
4、其他诉讼参与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除上述人员以外其他参与诉讼活动的人。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它们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但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只是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依法履行一定诉讼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完成审判活动。
经济纠纷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是比较常见的,特别是对于有关情况的认定,一般是属于一方当事人因为经济原因而侵犯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相关情况的认定上,可以基于法律途径来维护合法权益,可以提交规定的证据来法院起诉。
律师怎么处理与法官的关系
作者:宋振江律师(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 按:律师与法官的关系是个敏感话题。年轻律师常常追问,老律师却又缄口不提。许多青年律师往往在此误入歧途。下面是本人的一点体会。感谢李文召律师的整理。 律师行业属于中介机构,是提供服务的,但又不同于一般的服务行业。律师的性质决定其要有绅士风度,贵族血统,这就要求律师拿捏好分寸,做到不卑不亢。当事人是你的客户,客户就是上帝,不能拒人于千里之外;法官呢,手里握着公权力,也不能太装,这些关系都得处理好,所以律师在处理这些关系上是很有讲究的。律师面对不同的当事人也是不一样的,当事人有穷富之人,也有城乡之别,雅俗之别,面对不同的人,得说不同的话。同样,法官跟法官也是不一样的,基层法官和中层以上的法官完全是不同的风格,基层法官相对来说更入俗一点,而中层以上的法官学院派的就多一点,可能更儒雅一些。有的法官很愿意跟律师接近,是想榨点油水,律师越是面对这样的法官越是得注意,这样的法官最容易出事。律师应该接近有思想有品位的法官,建立起来君子之交,找到一种知音、知己的感觉。往往这样的法官还是潜力股,有升迁的可能,一般人缘也好,能帮一些忙。 在中国,律师完全不跟法官搞关系,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所以,律师跟法官打交道,交朋友,关键就是怎么打交道,交怎么的朋友的问题。律师跟法官还是要交真诚的朋友,从法官中找到真正的友谊。这样至少在这个法院,会避免很多小麻烦,比如至少进门问题解决了吧,另外还可能知道一些内部消息。多少律师就是因为不知道内部消息被当事人炒掉了。当事人都打听到的消息,律师还不知道呢,当事人还怎么信任你?好多年轻律师说做不下去,一方面是案源问题,再一个就是有了案子,一个法官都不认识,也很难做下去,所以说律师在某个法院里面,一定要跟某个法官建立一种友好的关系,但是也不要把这种关系想得多肮脏,关键是一定要选择好法官,有些法官很愿意为你服务,但是这种服务是有偿的,这是很危险的,面对这样的法官,一定要注意,不能深交,一旦法官出事,律师也会被牵扯进去。这样的法官就好比是易燃易爆品,检察院盯的也比较紧,是很危险的。法官是有优劣之分的,选择一个好的法官,首先是选择了安全,同时也是选择了发展,这样的法官一般都发展得比较好, 再者,律师不可能跟所有的法官都建立好关系,找一个好的法官,可以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给办案带来方便。很早以前景法官就说过这样一句话“吃饭不办案,办案不吃饭”。这是一种很通俗的说法,朋友跟朋友之间不可能不吃饭,但是有一个前提就是在没有案子的情况下吃,这就靠人的自律。在这种情况下,律师不要给人施压,不要像拧螺丝一样,越拧越紧。长期的交往,不要太短见。还有一句话就是“徇私不枉法,枉法不徇私”,前半句是说,别的律师跟法官交谈可能得注意方式,法官也可能不太有耐心听,但是作为朋友的律师来了,说话更随便一点,法官也更有耐心听下去。但是法官也不一定就按律师的意思办,要维护公正,这在中国才是现实的;后半句相对就不太好理解,但一说就明白,是指,有些案子判的可能是有问题,但是绝对不是因为徇私,可能是基于各种压力,比如社会稳定啊,上级压力呀等等,但是一句话,和“私”无关。这样的法官交往起来是很让人放心的。真正的朋友不会因为别的顾忌疏远,但是可能会因为他的提拔,事务多了,避讳也多,见面不太方便,但是感情还是很好。 跟法官交往,还要注意要客观的对待,有的法官,或者不跟律师交换意见,或者是交换起来,容易针锋相对。这种情况,一是因为法官可能受贿,站在对方立场说话;再一个是,法官从策略角度来讲,他听一方律师的意见,对方不在场,避免一面之词,要扮演对方的角色,来进行一场辩论,其目的是了解真相,寻求公正,当然也不排除在调解的时候压你一把。不要因为这个对法官怒发冲冠,对立起来。当然也有一种法官,看卷后,确实会有先入为主的认识,不善于掩饰自己的观点,在面对律师时把自己的观点流露出来了,这样的法官是最可爱的,很淳朴的。这样的法官,律师更不能把他当敌人,这更容易成真正的好朋友。知道他在想什么才知道怎么去应对,怎么去组织证据,不要拘泥于去探究没有说服法官的原因,法官很多时候会受到政策或上级的干扰,不能因此对他本人产生成见,要办一个案子交一个朋友,而不是给自己添一堵墙,有的律师就做的很好,就是因为与人为善,善交朋友。律师就是要把法官当做自己的盟友,本来对方当事人一方已经是对立面了,更没有必要与法官相悖。 要想交到层次较高的朋友,很重要的一点是自身要具备较高的素质,自身的素质达不到,这样在法官的眼里也会受鄙视。律师作为一个没有公权力支撑的社会角色,要想与法官平等交流,就要凭借自身较高的素质。通过在与法官的沟通交谈中,就能感知案件的走向。律师自身强大,自身修养较高,有人格魅力,才能有希望结交到良师益友,此外,不要指望与所有的法官结交,总有远近之分,法官与律师交往也有选择性,要考虑安全性,不可能结交那些心无城府的人,引起不必要的麻烦。法官与律师的交流不排除出于善意的相互帮忙,特别是在个人生活方面,比如买车买房子女入学等等方面,凭借自己的资源为别人方便,这与行贿受贿是有明显区分的。 再有,要不吝于赞美法官,无论是公共场合还是私人社交场合要去肯定法官,可能这些赞美有助于其升迁,关系自然拉近。还可以组织一些有益的活动,例如踢足球、旅游之类的活动,都能增进关系。在中国做律师,水至清则无鱼,单纯,不能与法官只有纯粹的业务关系,肯定是要建立个人关系。 最后,也是很重要的一点,与法官的交往要保持低调,不能到处炫耀,否则法官会提防你,把你拒之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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