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原因,什么是因工死亡?

    【因公死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履行公务职责遭受事故伤害造成死亡或者患职业病经医疗救治无效死亡的,称为因公死亡;

因工作原因
    什么是因工死亡?

一、什么是因工死亡?

    因工死亡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造成死亡。
    不算因工死亡
    不是工伤。
    不是工伤。
    不是工伤。
    不算

二、体制内因为工作原因、领导原因感觉自己快抑郁了,怎么调整自己呢?

    说点非常规的思考逻辑,仅供参考。
    从传统国学上的一种认知,一个人的事业或者能进体制内,一般来说,这个人的生辰属性具备官和印的属性。
    官,直观理解,就是能够带来约束、束缚和克制的人、事、物或者思维,比如题主的工作和上司,就是官。思维意识上,比如题主的谨慎、责任心,对工作的压力感和领导使绊子的感知感,都属于类似的意识。
    印,直观理解,就是能够带来保护、庇护感的人、事、物或者思维,比如题主的单位平台,比如题主的学习能力、读书能力、写文章的能力等都是印的范畴。
    在这层框架下,代入题主的状态,然后看怎样思考破局点。
    官的部分,目前对题主是不利的,人忙、事多、压力大、氛围压抑、领导搞很多压制的小动作。因此可以推论在官这个维度上,题主很不舒服,很难受,更多体现得势一种负面效果,所以可以合理推论官是题主的弱势维度。
    在这个维度上发挥,或者如果思维一直局限在这个维度里去破局,不太好突破,甚至会越来越不舒服。
    怎样破局?
    这就用到印的力量,如果官是直接带来压力的东西,那么印就是可以泄压给自己带来防火墙的思维或者维度,相当于官和自己交战的时候,印从中调停通关,这样约束的力量被化解变为帮助自己的力量。
    也就破局了。到了这一层,可以怎样用印的思维或者意识呢?
    比如1,思维上,既然单位是自己的印,那么做事上就是对单位负责,而不是对领导个人负责,只要做事、做人上没有触及单位的利益,官(领导)不能拿你怎么样。
    比如2,可以找器重题主同时和该领导有交集的人居间调停,都可能是一种改善。
    比如3,印其实还代表一种“懒惰”的方式,工作小事多,为什么不放下,就一定要发挥超强的责任心,给自己找不痛快呢。
    ·······当然方式还有很多,最关键还是题主用印的思维,去泄掉官的作用,而不是与官对着来。

三、体制内因为工作原因、领导原因感觉自己快抑郁了,怎么调整自己呢?

    1.科员跟合同工不具备竞争关系,合同工就是领导的亲爹爹也无法提拔,科员就是领导的杀父仇人也无法辞退。这是一个基本原则。
    2.单位忙,但是又缺人,这种状态存在的根本原因是现有的人员太卷。如果单位忙到现有人员无法保证运转了,领导就会想办法了。但是,你们通过加班和提高工作效率,让这种困境得到缓解了。所以导致了现在的这种局面。不破不立,不要刻意让工作停摆,但是要间歇性让工作运转不畅,将困难转嫁给领导一部分。
    3.陪同上级领导调研算不得重要工作,因为他不会提拔你。而且,你表现得太突出,领导也会觉得没有安全感。例如,领导秘书比领导高,领导司机比领导帅。
    4.合同工的招聘无法做到透明。所以,有的合同工是某领导安排进来的,或者直接就是某领导的亲友。
    5.女同学可以拒绝晚上加班,因为晚上一个人回家不安全。女同学可以拒绝跟男同事单独加班,理由是没谈恋爱怕谣言。女同学还有很多特权,自己开发。
    6.如果你真的抑郁了,别说自己抑郁,告诉领导你是躁郁,抑郁是凡事赖自己,想自杀;躁狂是凡事赖别人,想杀人。
    7.背后说你坏话的问题翻看我以前的回答吧,有个后手先机的玩法。

四、因工作原因与同事打架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2006年6月9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释义的函》(劳社厅函[2006]497号)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其中”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从《工伤保险条例》立法原则、立案精神,以及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答复函看,工伤保险是保障劳动者因工作或者与工作相关活动伤亡后能获得救济,只要劳动者受到的伤害与工作内容相关联的,并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就应当认定为因工作原因受到的暴力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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