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终止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省减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伊春市人民政府:
鉴于8月2日以来暴雨洪涝灾情已经趋于稳定,目前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已经得到有效救助,并已陆续返家。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各项工作转为过渡期生活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阶段。依据《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对“响应终止”的规定,经省减灾委员会研究决定,于8月22日9时终止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Ⅱ级应急响应。
终止后,请各地、各单位继续做好灾情统计核查、灾后救助等工作,持续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应急值守,全面落实救灾救助措施,最大限度降低灾害损失和影响,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黑龙江省减灾委员会202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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