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和以前的《劳动法》相比,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变化:1、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用人单位不续聘的必须付经济补偿金;2、续约2次后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一年不签劳动合同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4、报酬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同工同酬;5、用人单位用人超过一个月不签劳动合同应付双倍工资;6、竞业限制人员只限于高端劳动者;7、试用期不能成为低薪期等。